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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事“灵位”是怎么来的?怎么制作和书写?

发布日期:2021-05-13 08:47:30作者:网络百科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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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时生活中,所谓“灵位”,就是丧事活动中置放在棺柩前面中间位置或灵堂祭案中间位置的标识逝者名讳代表逝者亡灵的一种装置。在现行的丧事礼俗中,灵位的使用较为广泛。


评价和取舍一种礼俗,首先应当找到其文本依据。丧礼礼俗的可参照文本依据就是《仪礼》和《朱子家礼》。《仪礼》中没有“灵位”的说法,但有“铭旌”“主”的规定,《朱子家礼》中也没有“灵位”的说法,但有“铭旌”“灵座”“魂帛”“神主”的要求。“铭旌”是在绢帛上书写逝者名讳并用杆挑起靠在棺柩旁,“铭旌”从商周开始一直到明清都有。“主”是刻上逝者名讳的板牌,通俗点讲就是逝者牌位。后世“神主”就是“主”,因为“主”是木头做的,所以也有人叫“木主”。“主”也是从商周到明清都有。“灵座”是放置“魂帛”装置,“魂帛”是用白娟写上逝者名讳,作为祭奠使用。在丧礼的发展过程中,民间出现的习俗与文本规定的礼仪出现差异。唐宋以后,民间丧俗出现“引魂旗”,也有叫“留魂旗”“留魂幡”“引魂幡”的,上面也书写逝者名讳。宋元之后又出现“画影”,即画出逝者影像放在灵座之后,这大约是现在丧事置“遗像”的来源。古典名著《金瓶梅》和《红楼梦》中都有大量丧事描写,有“铭旌”“画影”的内容,没有“灵位”的记叙。可见,现时丧事活动中的“灵位”产生的较晚,它不是古法礼仪,而是民间形成的习俗,极有可能是从古法的“铭旌”“神主”等演化而来。


丧事活动期间的“灵位”,在丧事过后放入家庙或祠堂即是“牌位”,在坟前立碑祭祀的就是”碑位“,区别在于灵位书写后缀用”之灵“,牌位书写后缀用”之位“,碑位书写后缀用”之墓“。


(1)灵位的制作


古法有神主的制作要求,其质地、大小规格等都有规定。灵位的形状同神主差不多,可以参照。一般来说,灵位主体部分是一个长方形竖板,上部为三角形尖顶,长边一般是短边的两倍以上。灵位一般为木质或竹质,有的地方要求一定要用柏木等。不使用竹木实体制作的,可以先用竹木或金属支架做一个灵位框架,外面蒙上白纸或布帛等。灵位的底部要有一个座板或支护装置,木质、陶质、泥质等皆可,以便于灵位站放时平衡。


现时条件下,灵位虽没有严格的规格要求,长短宽窄厚薄主家可以自己确定,但也不要随心所欲。一般来说,以宽10—15公分、长30—40公分为宜。


(2)灵位的书写


书写人。原则上讲,谁主丧谁写灵位,所以,一般来说,父母灵位以主丧孝子的名义书写,没有主丧孝子的,谁主丧就以谁的名义书写灵位。子为父、父为子、妻为夫、夫为妻、媳为公婆、公婆为媳、兄弟姊妹之间等,符合条件和要求的,都可以主丧和书写灵位。


书写格式。一般灵位正文包括三部分:称谓+名讳+文种(之灵)。关于称谓,父称先考,不称先父;母称先妣,不称先母。一样道理,祖父称先祖考(或王考),不称先祖父;祖母称先祖妣,不称先祖母。在文字学和风俗学上,父母是活着的时候子女对其的称谓,考妣是对死去父母的称谓。理论上讲,灵位上用“先父”“先母”是咒人的,是大不敬的。关于名讳,一般来说,子女直呼父母其名为不敬,但灵位上避讳用假借字或减笔会产生不必要的歧义,所以可以用“讳”字表示敬意。“讳”字应当放在名前,不能放在姓前,所谓讳名不讳姓。灵位的尾字作为文种用来标识灵位的类别,一般用“之灵”,不用“之位”“之灵位”。一般意义上讲,位是排序以后才有的,逝者进祠堂见列祖列宗排序后,才有位,丧葬期间,只有灵,没有位。灵位是竖放的,文字要上下书写,可以用繁体字。如父亲姓名李承业,母亲姓名张玉芬,简单标准的灵位为:“先考李公讳承业之灵”,“先妣张氏讳玉芬之灵”。


灵位可以在姓后或名后加敬词,如“公”“大人”“府君”“孺人”等。“公”和“大人”是特定敬词,“公”就是“公”,“公”不能加序数,如“大公”“二公”“三公”等,如尊称或敬称姓张的为“张公”,称“张大公”“张二公”就不像话了;同样,“大人”就是“大人”,也是专用敬词,不能由“大人”推出“二人”“三人”,也不能在“大人”前面加上“老”字,如尊称或敬称姓张的为“张大人”,称“张老大人”就有骂人的意思了。所以,灵位不能用“大公”“老大人”等字样。“公”“大人”等敬辞也绝不能放在姓前,如“先考大公某某”“先考老大人某某”等等,大谬也。府君和孺人是有出处的。关于府君,汉代称郡相、太守为府君,后仍沿用,隋唐碑墓对已故者的敬称用府君。关于孺人,《礼记--曲礼下》:“天子之妃曰后,诸侯曰夫人,大夫曰孺人,士曰妇人,庶人曰妻。”可见,古时孺人是大夫的妻子。明清时七品官的母亲或妻子的封号是孺人,即孺人作为命妇的等级标志。因此,孺人是用于对妇人的尊称,并不限于母亲;府君是用于对男性逝者的敬称,也不限于父亲。“公”“大人”“府君”“孺人”等,是将特定官衔或职衔作为尊称,社会生活中,将官职演变成尊称是很多的,如宋元以后,妻称丈夫为官人、相公,一般人称有钱有势人为员外等,都是一个道理。所以,如果父亲姓名李承业,母亲姓名张玉芬,加敬词的灵位为:“先考李公讳承业府君之灵”,“先妣张氏讳玉芬孺人之灵”。


灵位书写的流变。在传承过程中,灵位的书写发生变化和变异,主要有一下几个方面:


其一,“先”和“显”使用的差异。有一种说法煞费苦心,宛若其是,不少人相信。说:人死了,如果逝者上辈父母、同辈比自己大的兄弟姊妹有人健在,灵位只能用“先”,但如果人死了,上辈父母、同辈比自己大的兄弟姊妹没人了,自己最大,灵位就要用“显”。这是传承过程中的臆造和讹传。在正式的字典词典中,“显”没有这个义项。《礼记》中有“显考”的说法,但指的是高祖父,宋元以后,称亡父为显考。用“显”显得文雅溢美一些,与用“先”没有根本性区别。现时城乡丧事活动或祭祀活动,称已故父亲为“显考”或“先考”都一样。


其二,母亲灵位的复杂要求。有一种说法振振有词,娓娓动听,看起来很有道理,不少人信服采用。说:母亲的姓名是在娘家为女孩子时候起的,所以灵位上书写已故母亲姓名之前要加上“闺名”字样以标示。说:女子出嫁以后要随夫姓,名讳之前要用丈夫姓氏。说:过世的女子,丈夫还在的,称孺人;丈夫先走的,称太孺人,且还要符合“显”的条件,即公婆都不在了,自己在家庭中最大。所以,如果父亲姓名李承业,母亲姓名张玉芬,母亲灵位就是:显(或先)妣李母讳闺名张玉芬太孺人(或孺人)之灵。无稽之谈,没有来源和出处。孺人是官家命妇诰封等级的特定称谓,“太孺人”什么都不是。母亲姓张,可以称张氏,灵位上面已经称先妣,下面再叫李母算怎么回事。按照这个思路,妈妈是李母,奶奶也是李母,祖奶奶也是李母,岂不乱套;如果灵位上面已经用先祖妣,下面再用李祖母,有区别吗,有意思吗。汉武帝母亲王太后,奶奶窦太后,不管生前还是死后,有称刘母刘太后的说法吗。现时城乡丧事活动,大可不必搞得这么复杂。


丧事礼俗的规定和要求较为复杂,不同地区、不同人群等差异较大,一般人不是亲身经历知道的甚少。当事人自己不知道的习俗规矩,别人说了,也不能反对,不遵守又显得不孝顺,所以,在丧事活动中,一些浅薄鄙陋的好事者借故附会穿凿,总是会留下痕迹,有时竟成正果。


其三,尾字变异。有一种灵位尾字写法在网上比较流行,叫“生西莲位”,不知从哪里来的。从字面看可能是佛教用词,一般人看不懂是什么意思。不足为信。一般来说,关于尾字,灵堂灵位用“之灵”,祠堂牌位用“之位”,墓地祭位用“之墓”。之灵的意思是人死了,之位的意思是被列祖列宗接纳了,之墓的意思是祭祀有自己的处所了。


(3)灵位的摆放


灵位应当摆放在供桌中间靠前的位置,因为有供物祭物,可以加垫放得稍高一些。灵位一定要放在大供桌上,不能放在大供桌前的小案上,小案一般是祭酒用的,不能置灵。现时城乡丧事活动,在灵位后放置逝者宽幅照片,是可以的。有的将逝者照片裱黑边族黑花,是可以的,但灵位一般不要裱边族花。


灵位一地一般只有一个,所以,家庭使用双灵堂办事的,祭灵灵堂摆放灵位,停尸主灵堂可以没有灵位。有异地搭建等多个灵堂的,每个灵堂都应当有灵位。


(4)灵位的功用


灵位代表逝者的灵魂,是逝者的标识,丧事礼仪或丧事活动需要设奠祭拜逝者的,必须置灵位,如上庙、堂祭、路奠等。


出殡走丧后,灵位随棺柩,一般要求特定孝子捧灵位。下葬后,灵位反扣带回,置于家堂(堂屋靠后墙摆放的堂案)之上,慰灵、暖棺、圆坟之后,灵位变成牌位。单独使用特定制作的牌位的,丧事期间的灵位应当作废。